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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失业保险新规定

 作者:  2018-03-18 15:30:16  5938  0

  对于大学生,人们常说,毕业即失业。这也从侧面上反映了失业在现代社会所占比重之大。近期,浙江省公布了失业保险的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何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浙江失业保险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就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明确了统一、规范、便捷的操作办法。

  【人员类别-覆盖更广泛】

  1、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材料更精简】

  精简了材料,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办理哦!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材料

  1、《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3、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原件一份(非必要,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

  4、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非必要,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要提供)。

  (二)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一份。

  【受理机构-就近就能办】

  从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所有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不再按单位参保地或户籍地划分受理机构。

  为什么时间定在1月1日呢?因为从1月1日起,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失业保险一体化了!

  【申请流程-即时可办理】

  转移:个人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接续:个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审核后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注意转移、接续的申请时限。领金人员转移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接续的,应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函的60日内办理接续手续。

  温馨提示:以上的经办流程都指浙江省内转移接续!!

  失业在我国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常事了,所以说如果大家失业了,大家也不要妄自菲薄。小编建议大家,如果失业了,看看自己是否满足失业保险申领条件,如果满足的话,可以申领一下。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保险资讯,米保险持续为您更新保险资讯,欢迎前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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