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对于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员工,被公司解聘后是否能得到失业保险金呢?

 作者:  2018-11-23 15:02:59  6108  0

  近期,身边有位朋友向我讨教了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我很纳闷问他为何会提及这个问题。原来是因为我的这位朋友去一家企业上班,跟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的规定工作地点为总部,工作的内容为文案策划,但是两个月后该企业要求我的朋友去外地分公司进行工作,但因为一些原因我的朋友内心并不愿意,所以拒绝了提议,这时候该企业以不配合为理由解雇了我的朋友。但因为企业为其交了三年的失业保险,但当他提交了失业登记的时候却被经办机构给拒绝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这些条例在失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法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45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虽然《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各自对(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即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虽然求职但暂时尚未找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就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列:你已经被公司解聘;公司的解聘建立在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且未征得你同意之上;你拒绝接受有着正当理由。所以,你应当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很好的反思到这些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条例的重要性,如果你是不了解这些条例的那是不是就无法得到社会的保障。对此我们都应该给这个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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