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城管局招标车险时没投保就出险了,保险公司拒赔42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0 21:21:06  6266  0

       你买过保险吗?是保险先扣款的,后承保;还是先承保再扣款?你要给很多车买保险,你招标,并且在保险公司中标了。车险生效是以保险公司车险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你和保险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了,车险就已经开始生效了呢?而本文的案例,就是一个突破脑洞的官司。城管局招标车险时没投保就出险了,保险公司拒赔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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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2018年3月30日的时候,某市城管局经过招投标,为下属单位某市环卫处的55辆垃圾车投保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商业车险三者险的保额是100万。某保险公司中标了,而中标价201000。

      2018年4月3日的时候,中标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刘某在某市城管局下属环卫处领取投保车辆统计表的时候,环卫处要求中标保险公司在2018年4月4日24点前完成所有的车辆投保手续,而刘某答应了这个要求。

      2018年4月4日的时候,城管局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某市城市管理局车辆保险购置合同》,城管局和环卫处再次要求保险公司需在当天24点前完成投保手续。

      2018年4月5日的时候,招标公司和城管局向保险公司发出了中标的通知书。

      2018年4月6日早上的时候,城管局的驾驶员李某驾驶投保的垃圾车在某路段与赵某的电三轮发生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2018年4月10日的时候,城管局缴纳保费201000元。

      2018年4月12日的时候,保险公司给城管局投保的所有车辆完成了投保手续。

      之后某市城管局向保险公司索赔42万,而保险公司以出险的时候,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赔付,后城管局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而本案到目前为止和二审终审,保险公司都是败诉的。

     一审法院的认为

      1、保险合同成立,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的,并不是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作为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需要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

      3、保单交付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交付或怠于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时候,投保人是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

      4、案例中城管部门以招标形式为环卫部门购置车险。保险公司在中标后,双方签订《购置合同》,这个是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的真实表示,保险合同依法已经成立并生效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向某市城市管理局支付保险金。

      5、经法院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额范围内,赔付给城管部门358237.46元。

      小编小结:

      1、可以看到,城管局的车辆保险已经脱保了1个多月了。在脱保前就招标也就没有这场官司了。其实城管单位的工作失误导致的这场官司。而官司赢了不代表就是对的。

      2、城管单位认为签了合同就已经开始履行承保合同。其实有点儿牵强,这个官司还是挺有意思的。

      3、买过车险的朋友都知道,是先交钱保险公司才会承保。这个官司法院觉得签了车险中标合同,车险就生效了,这个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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