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普通病房保险住高级病房,保险公司拒赔7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1 18:43:57  9110  0

      有投保经验的朋友应该知道。对住院医疗险的报销其实是有医院限制的,除去高端医疗险,不然绝大部分医疗险只报销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通部住院费用。而且在VIP部,特需部等这些等级高于普通部的住院部费用高昂。能报销vip部或特需部等高级病房的费用的保险,一般保费要高于普通病房的保费。不过颠覆小编认知的是,法院不管这些,即使买普通部的住院医疗险,判保险公司赔特需部的住院费用。下面来看一个案例:普通病房保险住高级病房,保险公司拒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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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在2016年10月27日的时候,王某(化名)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网络销售的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额是100万,罹患癌症则保额翻倍至200万。保障期限一年。

       而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8日,王某在某医院住院了37天,医院诊断王某的疾病是:蛛网膜下腔出血,非创伤性的脑內血肿,硬膜下有血肿,脑血管疾病。在王某同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以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拒赔。而拒赔理由是医院病房等级不符合条款。

        本案例涉案的产品是住院医疗保险,有除非附加了高级病房条款,一般是报销普通病房的费用。这种险种有1万元的绝对免赔额,正式的高免赔,所以才能做到低保费。而且这种险种除非特别约定,都是报销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普通住院部费用。而经保险公司调查审核,王某的保险无投保前是不实告知,也属于保障范围疾病。导致拒赔是因为本次被保险人王某总共住院37天中仅4天住院是在普通病床,33天为特需病床发生的相关费用和陪护床发生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范围。

       王某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的认为

        1、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

        2、《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需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以入住特需病房,会发生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3、入住特需病房而否定客户必需且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的发生,其实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而判决结果是保险合同约定有10000元的免赔额,相应予以扣减。经计算后被告应当赔付原告保险金共计51257.18元。

        小编小结

        1、包含了特需病房报销的保费会比只报销普通病房的保费贵些。

        2、保险法第十三条小编认为不是万能的,应该有限度使用。

        3、如果按照这个案例的判决思维。以后完全可以买这种险种,然后生病住院后专门住高档病房,用司法的方式让法院用这种逻辑判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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