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猝死意外险拒赔,法院也支持拒赔!

 作者:伊洪泽  2019-05-28 00:17:38  5027  0

        很多人认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只要发生了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赔偿的,可是有的人在发生意外之后,却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如本文说到的案例:猝死意外险拒赔,法院也支持拒赔!

意外险

      案例的始末:

      2018年7月份的时候,乌鲁木齐某公司为职工购买经济型团体保险,而这次的团体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住院津贴。在投保后不久,员工唐某就在在公交车等车时候突然倒地,抢救无效之后死亡。而医院出具《死亡医学通知书》显示唐某死亡原因是:猝死。

      唐某所属公司和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理赔资料后,而保险公司告知拒赔。拒赔的理由是意外险是属于常见拒赔缘由之一猝死。而唐某家属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1、唐某的保险受益人应负有证明死者唐某死亡原因举证义务,如果没有办法举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团体意外伤害险中“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的含义。而“意外”必须具备意外发生、外来原因造成或者突然发生这三个要件,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意外;“伤害”的构成需要具备致害物、伤害的对象、伤害事实三个要件的。经过公安局调查后,唐某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3、“猝死”在法医学上明确的是外表似乎很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发生的死亡,本质上是一种疾病死亡,其实非意外。

       而依据上述三条,该院驳回原告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小编小结:

       1、在本案例中,原告就是唐某的家属输了官司。

       2、其他同类案例中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举证:猝死不是意外死亡,举证出具体的死亡原因,不是用“猝死”作为证据的。

       3、本案判决相对其他同类案例来,法院审理时候立足于“保险的定义”来判案的。那么也就是说,法院遵循意外伤害保险和猝死各自保险理赔依据来判案的。通俗的来说,法院咬文嚼字比保险公司还严肃。

       4、其实以往的案例中,法院判决这一类官司的时候,一般都是遵循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来做出判决,本案法院是直击保险本意,无论谁是弱势谁是强势一方。如香港法院判决保险案例的方式。只讲证据的,只讲保险的原理。

       5、一般能赔付“猝死”的保险有:包含“猝死赔付责任”意外险,有的意外险附加了“猝死”保险责任。寿险猝死都是能赔的。还有就是现金价值,要知道保险都有现金价值,就是退保金。退保金是一种身故赔付,只不过是不同的险种,现金的价值有高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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