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江苏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

 作者:  2018-11-22 11:26:43  57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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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的保险制度一直在飞快的发展,不论是国家的基本社保制度,还是商业保险市场,都是越来越好了。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近日下发,调整 2018 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通知才发布,但调整是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今年以来增发的部分会补发。

  按照实施意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 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 ×(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0.6+
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 ×0.4)± 综合调节额 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 = 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 ×(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0.4+
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 ×0.6)± 综合调节额 C2。

  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或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负数时,用 0 替代计算。综合调节额 C1、C2
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和
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也有所调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在伤残津贴补差金额调整方面,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金额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对象包括,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相关定期待遇于当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当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当年 7 月
1 日起,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调整。

       这样调整可以说是对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一个好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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