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没有按照规定方式治疗,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0 21:39:14  6710  0

       所有专业点儿的保险代理人会给客户说,保险是按照合同理赔的,按照合同执行。这个是事实。而科技在进步,医疗技术也在进步,很多病有了新的,也更加安全和创伤更小的治疗方式。面对是采用更好的治疗方式,还是保险拒赔的时,该怎么选择?保险公司该如何应对?而就是这样一起案例:没有按照规定方式治疗,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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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2015年的9月份的时候,王某在某知名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孩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是10万。在2017年12月的时候,王某孩子因腹疼到郑州某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假胰腺囊肿”。接受了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孩子的病前后花费近二十万多万元,出院以后,王某拿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2018年2月9日的时候,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下发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这种手术是不符合“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条款的标准。就是保险条款要求开腹治疗,实际治疗采用的新技术没有开腹,因此不赔。

       这种因为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跟不上新技术、新治疗方式的拒赔,其实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发生过。而保司理赔部也是根据规章制度拒赔的,不符合条款都赔付了,那么谁又来赔这笔钱?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都会建议走仲裁或者诉讼方式。

       而在2018年的315,王某协同自己的家人拉着白条横幅到该保险偃师市支公司门口维权,又去了洛阳分公司讨说法。小编相信,王某出现这种方式维权,肯定和保险公司怠慢有关系的,也肯定和王某想通过“闹事”来一次性解决问题思维方式有关。那么这种“维权”无法说明到底谁对谁错。

       而保司洛阳运营部,营销部,支公司总经理都签字向省公司和总公司打签报,通融理赔10万。而总公司复函是拒赔!理由是在315期间,客户在四级机构出现了过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机构经营,避免了矛盾升级。

       而后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就在2018年6月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件。

       法院的认为

       1、被保险人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的时候,有权选择自身最有利治疗方式。而本案中,开腹手术风险是远高于机器人辅助引流术的。

       2、开腹手术和机器人辅助引流术是治疗方式。是否需要开腹,是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的。

       3、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在于发生疾病时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保险公司拒赔,有违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而且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2018年6月11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下发了判决书,结果是保险公司败诉。

       小编小结:

       1、案例中,基层的保险公司面对问题是积极处理的,可是高层却官僚作风横行;客户的过激方式处理,让矛盾激化,对解决问题没有一点儿好处。

       2、关于老条款和新技术。这个是很多保险公司将面临的保险理赔纠纷。其实对重大疾病,小编认为,死板固定了治疗方式,是一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人利益的态度。因为重疾险是保额赔付,达到状态就赔的,规定治疗方式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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