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超标的电动车出事故两保险公司都拒赔,结果赔5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12 23:14:47  8983  0

      电动车和电瓶车因为价格比较低廉,而且停放与行驶方便,不用各种备案手续,因此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就比如成都!成都满大街的电瓶车,走街串巷首选是电瓶车和电动车。等红绿几十秒可以凑一直电动车队伍,而且在成都非机动车道比很多地方的机动车道都宽。不过电马儿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多得很,超标的电动车出事故两保险公司都拒赔,结果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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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事件是案发在四川成都彭州市。在2016年的12月28日下午,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游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通道路同向行驶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造成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周某受伤和车受损。然后经过交管部门判定,四轮车驾驶员游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二轮车周某承担次要责任。而且经过医治,二轮车驾驶员周某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之后,经过当地交管部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上述涉案两车均为机动车!在此之前,游某为自己的四轮车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理赔条款,那本次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本次事故游某共垫付周某的医疗费是4.1万余元,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了4700元。

       可是在接下来的理赔中,投保的险种为“非机动车三者险”,事故后,交管部门把游某的四轮车鉴定为“机动车”,所以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性质不符为由拒赔了,之后双方将官司打到了彭州法院。

       保险公司的认为:

       游某投保四轮电动车经鉴定车辆属性是机动车,与投保险种性质不相符,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险种在投保时候,车子属性完全是车主在投保时告知。相当我们去买刀,买刀的人问:你这刀拿来干嘛呢?绝大部分人拿来切菜,可是行凶的人不会说是行凶。同样的道理这种电动车属性,车主很多自己都不知道,只有车商才清楚的。】

      法院的认为: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买保险时就对车辆是否符合承保标准而审查。如果审查不符合的可以拒保。投保人在购买时没有隐瞒车辆的属性,投保后也没有改变车辆属性,而投保时涉案车辆本身是属于超标状态,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按相应比例分别赔偿是20285元和32214元。

      小编小结:

      1、在这个案例中小编认为涉案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总的来说都没有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赔,投保人是按照约定投保的,谁知道造车的造的就是超标车。

      2、对电动车是否非机动车,小编记得交通管理部门有个标准,就是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是不属于机动车。其实对于城区道路用户来说,40公里/小时其实是够用的。可是对于城郊,乡镇的电动车用户40公里/小时恐怕都没有几个人买。

      3、电动超标车就安全性来说,危险系数是非常高的。安全防护是按照40公里/小时设计,风险是机动车的风险。除非是国家出台这种高速机动型电动车标准,那么保险公司才能针对其风险性开发对应费率的险种,不然保险公司对于这种超标电动车是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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